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海信科龙[-4.34% 资金 研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公司(「扬州冰箱」)于2013年6月13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中院」)的(2013)扬执字第0249、025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的案件执行款,扬州中院立案执行的扬州冰箱(原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诉讼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案件,向扬州冰箱支付案件执行款共计7577万元,该相关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15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65、396号民事裁定书均已判扬州冰箱胜诉,相关案件诉讼金额7577万元。根据佛山中院(2009)佛中法执字第 116、23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相关案件已恢复执行,并由佛山中院依法移送至扬州中院执行。案件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08年4月3日、2008年11月 13日、2009年1月22日、2012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公司应收款项余额约6.51亿元,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对此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3.65亿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冰箱在扬州中院执行的相关案件已收回金额为7577万元,由于佛山中院的相关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公司对佛山中院执行的相关案件可收回金额的判断与此前并无变化。

  由于佛山中院的相关案件执行完毕的时间和金额目前尚未最终确定,待所有案件执行完毕后,本公司将根据所有案件最终的收回金额追溯调整2005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并调整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科目,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执字第0249、025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3日